教育部等八部门: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“划红线”,
1个“严禁”27个“不得”。
1.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,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。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。2.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,由职业学校安排,学生不得自行选择。3.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方案。4.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。7.实习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、权利和义务,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。9.不得安排、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。10.不得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》中禁忌从事的劳动。11.不得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中禁忌从事的劳动。12.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、夜总会、歌厅、洗浴中心、电子游戏厅、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。13.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、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。14.不得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。15.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、井下、放射性、有毒、易燃易爆,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。19.实习报酬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。20.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、培训费、实习报酬提成、管理费、实习材料费、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,21.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。22.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。23.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,不得迟报、瞒报、漏报。24.学生实习考核要纳入学业评价,考核成绩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。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。26.未经教育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。27.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费用可按照规定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;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,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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